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94號原告 顏秀娟 被告 吳四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與聲明請求之金額互有出入,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3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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