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信明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7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信明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信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產生口角爭執後,竟即以上揭言詞侮辱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