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7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643號聲請人 葉潮慶 即大慶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所呈報之相對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空白)。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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