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9號

原告 王麒瑋

被告 葉文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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