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黃俊龍 被告 吳博恩 被告陳O樺(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陳O齡(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47號、108年度簡字第2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