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如繼續執行勢必影響聲請人生計,因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停止執行。
三、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提出99年度基簡字第3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故屬真實,但相對人係對聲請人之薪資加以執行,執行程序已顧及聲請人生計所需並非全額薪資均予執行,是以本件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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