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應付保保護管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昶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昶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昶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案件所示罪刑復經本院以102年聲字第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98年5月26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2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21日等情,有該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心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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