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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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18號債權人 江榮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與日立光電有限公司之業務有何
關聯?㈡陳報對債務人請求連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