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壽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聲字第5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壽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壽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㈤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36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數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1年12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