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麗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有關訴追之合法性(於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後,曾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查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情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衡酌本件構成累犯之罪與本件
被告所犯之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相同,仍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本件施用第二級
毒品等情,此時被告之尿液亦尚未送驗,是在犯罪偵查機關
尚無具體根據前,被告即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而對於未發覺
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
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件係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
品案件經判刑、執行完畢之紀錄,仍未能珍惜良機遠離毒品
圈戒除毒癮,而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自制力不
足,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傷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
、實際之侵害,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
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
被告邱麗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麗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1年10月16日釋放出所,並本
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
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6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6年12月18日晚間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
○○○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2月20日上午6時40分許
,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中正西路口為警盤查,發現其為
毒品調驗人口,經徵得同意,於同日上午6時50分許,採集
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邱麗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集尿液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2月2
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檢察官陳宏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立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