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麗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有關訴追之合法性(於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後,曾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查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情況,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衡酌本件構成累犯之罪與本件
被告所犯之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相同,仍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本件施用第二級
毒品等情,此時被告之尿液亦尚未送驗,是在犯罪偵查機關
尚無具體根據前,被告即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而對於未發覺
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
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件係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
品案件經判刑、執行完畢之紀錄,仍未能珍惜良機遠離毒品
圈戒除毒癮,而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自制力不
足,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傷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
、實際之侵害,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
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
被告邱麗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麗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1年10月16日釋放出所,並本
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
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6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6年12月18日晚間某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
○○○號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2月20日上午6時40分許
,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中正西路口為警盤查,發現其為
毒品調驗人口,經徵得同意,於同日上午6時50分許,採集
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邱麗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集尿液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2月2
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檢察官陳宏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