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顏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