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5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義雄 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被告林義雄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屬聲請人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此部分判斷並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情事,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