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六五四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紋瑩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