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蘇 建華 債務人 蘇倖 志債務人 葉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蘇建華 於就讀 高英 工商時,邀同 蘇倖志 、葉麗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5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
4年5月25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00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麗英、蘇│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000元│建華、蘇倖│4月25日││││││志││││└──┴────┴─────┴──────┴──────┴────────┘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麗英、蘇│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1,000元│建華、蘇倖│5月26日││者依上開利率百分││││志│││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