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三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訴訟代理人丙○○住被告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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