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告 廖炎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一、當事人(被告 郭勝榮 等7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8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6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4份(含證物;原告起訴時已檢附3
份繕本,本件經原告陳報狀所載被告共計7人,尚欠缺4份繕
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