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告 廖炎生

朱秀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一、當事人(被告 郭勝榮 等7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8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6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4份(含證物;原告起訴時已檢附3

份繕本,本件經原告陳報狀所載被告共計7人,尚欠缺4份繕

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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