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許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齡范仲希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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