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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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674號債權人 張柏雅 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許鴻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許鴻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是否有誤?㈢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連帶清償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0年5月4日經授商字第11001077090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