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著│有壹││臺│2│臺││││││㈠││作│期年│3月│中│偵7│中│上2│6│同│上│7│執量6││權│徒肆│間起至│地│4│高│訴8│││││6││法│刑月││檢│3│分│7│││││1││││││2│院││││││7││││││││││││││├──┼──┼────┼─┼────┼─┼───┼────┼─┼───┼────┼────┤│著│有壹│1月│臺│少1│臺│上6│4│最│6││㈡││作│期年│初起至│中│連3│中│訴3││高│台8│78│執量2││權│徒拾│2│地│偵│高│1││法│上4││0││法│刑月││檢││分│││院│3││1│││││││院││││││6│││││││││││││││││││││││││││└──┴──┴────┴─┴────┴─┴───┴────┴─┴───┴────┴────┘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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