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161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己○○預見將其所有之上海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藉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予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收受,而容許他人藉其帳戶提款卡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致丙○○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丙○○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以下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五)第7行應刪除「 賴育亨 」之字樣。
㈡移送併辦意旨書證據欄(二)應更正為「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㈢補充認定被告己○○構成本件犯行之理由:「被告於98年10
月29日警詢中辯稱:上開上海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係遺失,惟於同年11月30日警詢中又改稱:上開帳戶係於98年10月23日應徵工作時將提款卡交付予對方云云,關於帳戶去向,供詞反覆,互相矛盾,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被告提供其所有之上開上海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收受上開帳戶之詐欺集團向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上開帳戶為匯款工具,致被害人等匯款至被告帳戶內,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則其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人員向丙○○等5位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併辦意旨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又被告係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害人受騙損失之金額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司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丙○○│以「mayhuv」帳號在雅虎奇摩│98年10月26日│2萬500元││││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LV女用背│13時49分許│││││包之虛偽訊息│││├──┼───┼─────────────┼──────┼──────┤│2│戊○○│以「chihqi」帳號在雅虎奇摩│98年10月27日│3萬元││││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CHANEL│20時26分許│││││黑色小羊皮大購物包之虛偽訊││││││息│││├──┼───┼─────────────┼──────┼──────┤│3│丁○○│以「miranda_cpj」帳號在雅│98年10月27日│2250元││││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蔡│16時54分許│││││老師的國際經濟課程之虛偽訊││││││息│││├──┼───┼─────────────┼──────┼──────┤│4│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98年10月27日│8700元││││水桶包之虛偽訊息│9時9分許││││││││├──┼───┼─────────────┼──────┼──────┤│5│乙○○│以「miranda_cpj」帳號在雅│98年10月28日│1萬元││││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無│9時23分許│││││線AP(RuckusMediaflex282││││││)之虛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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