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 陳凱倫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林月 裡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