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調訴字第1號抗告人 詹義正 上列抗告人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所為107年度調訴字第1號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提抗告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