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詹娟兒 債務人陳 琮柏
一、⑴債務人詹娟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
柒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⑵債務人詹娟兒、 陳琮柏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
叁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⑶債務人詹娟兒、陳琮柏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娟兒於2003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2003年8月18日起至2006年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2日止累計147,977元正未給付,其中69,972元為本金;78,0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娟兒邀相對人陳琮柏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12日止累計97,351元正未給付,其中41,766元為消費款;51,98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娟兒│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69972││1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詹娟兒、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1766│琮柏│1月1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