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聲請人即債 黎漢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第三人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一)債務人黎漢章對於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二)債務人黎漢章之債權人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該不動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裁定自民國109年8月19日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於110年3月26日具狀陳稱欲自行與各債權人協商清償,故撤回更生之聲請,經本院函轉所有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撤回,依本條例第12條第1項前段,債務人即不得撤回更生之聲請,本院於110年5月13日轉知債務人,並命債務人期限內補正提出更生方案、薪資明細及名下不動產相關資料,惟債務人久未提出,經本院於110年8月10日以電話及函文再行通知債務人補正,債務人僅於110年9月28日陳報現無工作,名下不動產資料待補正等語,仍未提出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名下尚有公同共有之土地四筆,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清單顯示財產總額為新台幣40,831,400元。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保障如嗣後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台幣)備註1桃園市中壢區忠福段1325地號土地10,159,000(依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清單,尚未分割之價值)公同共有:1/12桃園市中壢區忠福段1335地號土地3,964,800(依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清單,尚未分割之價值)公同共有:1/13桃園市中壢區忠福段1325-1地號土地3,149,600(依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清單,尚未分割之價值)公同共有:1/14桃園市中壢區普義段830地號土地23,558,000(依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清單,尚未分割之價值)公同共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