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林永祥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
0月、15年10月、16年、16年、16年、16年、16年、16年、16年、16年、16年、16年、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
8年6月、8年6月、8年6月、8年6月、8年10月、8年6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15年10月(如附表編號3至55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影本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