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1號債權人 李佳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嘉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2」,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經債權人於民國111年2月15日陳報狀所載債務人顯已未居住於戶籍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是債權人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