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783號債權人 王智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佛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為何?與附件所示為智聖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聲請金額為何?究為新臺幣94000元或100000元。
㈢補正得對債務人請求律師費新臺幣6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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