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46號刑事簡易判決審結,被告於97年4月14日提起上訴,是原告於同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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