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 郭明泰 被告 詹昀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經本院於100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