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振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榮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因被告死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查扣之海洛因2包、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於民國110年6月20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2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2包、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及針筒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07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8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51頁)
注射針筒內液體抽出與注射針筒分別扣押入庫,見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111年6月21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216960號函說明(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77頁)
111年毒保字第160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檢管字第1358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47、59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130公克)
三
注射針筒
B00000000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