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94號
原告 吳芝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 中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提出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1年5月房屋稅稅額繳款書內亦無房屋課稅現值之記載,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查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段00巷00號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