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義明選任辯護人郭蔧萱(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尤義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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