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凱鉦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複代理人戊○○被告 傑進 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