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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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王玲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