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宜慧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宜慧香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191元,專案補償款41987元,共計新臺幣5217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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