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債權人 陳瑞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芷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附件所示統一發票宏昌達企業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