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錫銘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11日止累計172,209元正未給付,其中156,119元為本金;16,09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錫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6日止累計111,507元正未給付,其中101,227元為消費款;9,980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4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錫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6119││4月12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洪錫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38622││4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洪錫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2605││4月07日││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