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48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彭禎祥 之債權人,為了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爰聲請閱覽鈞院
106年度司繼字第900號卷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00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然該件之陳報人彭禎祥(身分證統一編號:H120XXXXXX)非聲請人所指述之債務人彭禎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故聲請人顯誤以其為該件陳報人或被繼承人 彭曾油妹 之利害關係人,衡情無再命聲請人補正提出證據資料,以釋明其有與該件之陳報人或被繼承人有利害關係,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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