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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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千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斯資網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瑞斯資網通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