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秀紅
代 理 人 鄒純忻 律師
馮俊堯 律師
謝孟羽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德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板勞簡字第14號事件受理,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通過准予扶
助等情,業據提出上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紙以為釋明。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