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王麗雪
張陳哖 吳嘉玲 郭正民 林秀貞 葉 梁阿雪 謝牡丹 周招治 張新妹 張麗卿 沈俊明 姜寧順 林信宗 王勇 樑林碧分 呂金華 唐麗雅 蔡 張愛麗 蔡素貞 楊修瑋 葉哲元 江明益 李秋子 李詩明 張庭嘉 陳君源 李威毅 吳黃花絹 黃秋櫻 徐黃綾子 陳淑貞 潘美鈴 王志鈞 王秉孚 吳宇璇 蔡斐如 黃源崑林 何美玉 王淑惠 吳慶鈴 劉榮文 王玲月 李秀卿 李玉琴 古秀珠 林佳靖 蔡裕宏 林秋絨 羅靜宜 陳吳美珠 林煥章 劉志明 蘇玉青 林麗琼 黃素卿 李洪麗敏 李 馮婺輝 林振雄 李章文 李趙真珠 許慶輝 朱砡瑩 許素惠曾 王富美 徐美麗 葉添成 賴仁德 李成運 楊富美 曾黃金葉 黃顯斌 陳淑華 張金銘 袁維敏 鄧凱元 李玉華 管繼孟 邱明智 黃清木 張 鄧素華 汪學斌 黃淑美 徐永興 枋玉飛 劉文忠 呂麗玉 蔡維炤 林慧美 沈哲針 黃玉鏡 馬家勤 朱玲宜 李白碧 李寶雪 許淑莉 蕭國鴻 陳榮波 黃琬淇 顏金蓮 侯泰利 黃照棻 余秀珍 鄭微文 田國慶 莊金富 魏秀玲 陳世坤 李翠琴 黃福順 鄭麗美 黃雪紅 郭淑惠 巫徐蝦妹 黃正昌 陳錫華 蔡淵海 曾源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永邦 複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 朱安雄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緝字第4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安雄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乙案(103年度訴緝字第4號,原起訴案號:89年度偵字第928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岳葳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且應敘述具體理由。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