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花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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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花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花易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訓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所為之
108年度花易字第1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更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主文欄及適用法條欄分別明確記載「本件公訴不受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足見如標題所示之記載係屬誤寫,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林思婷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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