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3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複代理人 江帝範 律師
許仲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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