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57號

原告 謝凱若

被告 林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關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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