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傳明選任辯護人張仁龍律師
許隨譯律師 趙彥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傳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吳傳明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裁定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酌卷證資料,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