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58號原告 陳彥如 被告 馬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5,185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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