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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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進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進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補充飲酒後騎車上路時間為「同日19時許」,證據部分刪除「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601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5年度交簡字第260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6年4月22日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4毫克之情形下,貿然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本案復已肇事產生實害,所為誠屬不該,且本案為其第6次酒駕(上揭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其欠缺警惕悔悟之心,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參警卷第2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資料)、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513號被告楊進成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進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執行而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6月18日,在高雄市三民區三鳳宮飲用啤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07年6月18日19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不慎擦撞 林家民 所駕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20時20分許,測得楊進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4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進成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家民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進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檢察官鄭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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