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陳紹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十一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於102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3冊、第23頁、第1226號)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4年5月6日決議修訂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為如附表所示內容,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之董事長,有卷附該財團法人登記證書1紙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是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先予敘明。再者,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會議業於
104年5月6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為如附表所示內容,此經聲請人提出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2頁),又本院函請主管機關就如附表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覆其已同意備查在案,有該局104年7月13日高市社婦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是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關涉董事會之職權範圍,屬於該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