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耀德 (即 潘玉妹 之繼承人)、 王湘雲 (即潘玉妹之繼承人)、 王建發 (即潘玉妹之繼承人)、 王靖仁 (即潘玉妹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王耀德、王湘雲、王建發、王靖仁分別住新北市鶯歌區、新北市中和區、臺北市士林區、新北市板橋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