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二十三名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銀元柒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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